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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视野下环境保护税法的意义及其局限性

2017-02-15分类号:F812.42

【作者】吴凌畅  
【部门】中国人民大学  
【摘要】现行排污费制度,存在着公共预算管理错位及违反一事不再罚原理这两大弊端。在重构税收"三性"及税费关系的基础上可知,环境保护税法出台的理论意义在于将原本具有税收属性的排污费正确归位。然而,本次费改税"平移立法"的模式存在局限性,既无益于环保目的的达成,也无法解决现有预算错位的弊端。对环境保护税的未来进行展望,其作为直接税收还应与现存有关水污染治理的间接税收相互协调。
【关键词】排污费  环境保护税  税费关系  预算管理  一事不再罚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地方财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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