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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伤残抚恤金的人员不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

1999-04-06分类号:F840.69

【作者】韩树文  罗冬
【部门】北京住总集团劳资处
【摘要】根据国家标准,因工负伤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对此类人员原劳动部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依评残等级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的伤残抚恤金,并在“试行办法”...
【关键词】养老保险  工伤保险  养老金标准  劳动能力  退休年龄  评残  个人帐户  社会保险费用  保险待遇  保险经办机构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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