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文化遗产之地方立法研究——对苏州市的分析
2017-05-26分类号:D922.16;D927
【部门】常熟理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要】在保护文化遗产过程中,苏州市出台了多部地方性法规、若干地方政府规章。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及非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形成多层次的保护机制。苏州市文化遗产主要从行政、民事、刑事三个方面进行保护,其中,行政保护"一马当前",体现在保护理念上,是以政府"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为主,但整个保护体系中,民众的参与度不够高。在有限政府的模式下,对文化遗产的保护要以政府为引导,民众为主体的理念。《立法法》修正案施行后,苏州市要对"历史文化保护"的外延与内涵深入研究,尽可能拓展其范围。苏州市要对现有的保护文化遗产的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进行审查、清理、修改。
【关键词】苏州市 文化遗产 行政保护 民事保护 刑事保护
【基金】2015年江苏省社科基金“江苏省设区的市立法权研究”(15FXB001); 常熟理工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重点学科(KYX201613); 2016年度江苏高校“青蓝工程”项目
【所属期刊栏目】城市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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