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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归类、海关估价与原产地规则:国际比较与立法建议

2017-05-09分类号:D996.1;F752.5

【作者】苏铁  刘奇超  曹明星  施正文  
【部门】海关总署研究中心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地方)税务局  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务研究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  
【摘要】商品归类、海关估价与原产地规则具有很强的规范性与技术性,如何遵循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制定适配我国改革实际的立法规定,是关税法立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WCO《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与WTO《海关估价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要求各缔约方必须在国内法律法规中明确商品归类、海关估价与原产地规则的通行规定,并可结合本国情况对授权条款加以微调,以为因应。我国关税法应该设专章规定"关税税基的确定",明确商品归类依据,调整"完税价格"计税范围、增加特许权使用费与关联交易等规定,增加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与优惠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范围、原产地标准与原产地证明等条款,明确预归类、预审价与原产地预确定制度。
【关键词】商品归类制度  海关估价制度  原产地规则  关税法
【基金】世界银行“中国关税立法国际比较研究”项目; 财政部“关税立法国际比较研究”项目; 海关总署国际司“欧盟海关法翻译与比较研究工作”项目; 上海市教委2016年度“晨光计划”项目“丝绸之路经济带贸易畅通法律机制构建研究——基于海关国际合作视角”(项目编号:16CG68); 中国政法大学校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欧关税立法比较与借鉴研究”(批准号:15ZFZ82008);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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