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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土地增值税制度的启示与借鉴

2017-09-09分类号:F812.42

【作者】乔游  
【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  
【摘要】我国大陆地区的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及税金后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按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的一个税种。该税种开征于1994年1月1日,初衷是运用税收手段强化对房地产业的调节、控制,促进其健康平稳有序发展。大陆地区土地增值税制度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1),时隔20余年,大陆地区房地产市场已经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  课税对象  累进税率  税收手段  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业  房地产市场  台湾地区  地上建筑物  税制改革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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