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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碳基金制度功能的异质性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7-09-15分类号:D996.9

【作者】肖峰  
【部门】湘潭大学法学院  
【摘要】衍生于气候变化制度的国际碳基金由不同国家、国际组织创立,虽然在治理结构上多采用共同基金的形式,但却归属为不同的国际法体系。即不同基金用于相异的国际法履行过程,所产生的制度功能具有异质性。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全球行动中地位特殊,且在推行"一带一路"等新型国际合作机制中也大量涉及气候项目,应当吸取国际碳基金的运行经验来设定有利的环境国际合作平台。
【关键词】国际碳基金  制度功能  新型合作机制  启示
【基金】2014年度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一般资助项目“国际碳基金法律问题研究”(14YBA373)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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