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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始取得制度研究

2017-05-25分类号:D922.32;F321.1

【作者】陈广华  于海容  
【部门】河海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对农民根本权益的保障。文章从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制度角度,分析建国后原始取得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原始取得主体不明确,应借鉴表见代理制度扩大原始取得制度中发包方的范围。对于原始取得的公示方式,应采用登记要件主义,区别于《土地登记办法》中的土地登记程序,明确规定由发包方进行登记申请。
【关键词】土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原始取得  公示方式
【基金】2016年度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街区制下住宅小区业主权利的比较法研究”(编号:16FXB003); 2014年度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课题研究项目“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编号:2014jsfz024); 2015年度江苏省社会科学应用研究精品工程“农村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离的法律机制构建研究”(编号:15SYC-1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农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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