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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储备制度之建构

2017-05-25分类号:F321.1

【作者】张英豪  
【部门】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  
【摘要】农村人口的减少必然导致宅基地的空置率高,而土地资源又是极其宝贵的,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充当集体土地的储备主体,对闲置的宅基地按照民事原则进行收回、收购,这就需要制度创新。建立农村地区的针对宅基地使用权储备制度,需要从土地储备的主体、土地储备的标的、土地储备行为三个方面进行制度建构。应当按照财产权来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物权化构造,在具体宅基地使用权储备行为路径的构造上,应依据法律行为的分类,将之分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单方收回行为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协议收购行为。前者为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行为;后者为合同行为,应当依据意思自治原则来构建。
【关键词】土地储备  宅基地使用权收回  宅基地使用权协议购买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中集体与成员权利配置研究”(编号:13CFX077); 司法部国家法制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三轮延包中承包经营权利配置问题研究”(编号:15SFB302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农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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