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上保险人的咨询义务——兼论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完善
2017-03-20分类号:D922.284
【部门】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摘要】投保人对自己的投保需求及所选择的保险产品充分了解,是获得保险保护的前提条件。2008年德国保险法改革引入的保险人咨询义务,旨在弥补投保人在选择保险产品以及保护范围时信息之不足,为订立适于满足其需要的保险合同创造基础,是对保险人就格式条款说明义务的有益补充。保险人违反咨询义务将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尤其是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现行法框架下对于投保人因欠缺咨询而产生的保护漏洞亦可借助缔约过失责任予以救济,但立法上仍应引入咨询义务作为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补充,构建完善的保险人信息提供机制,强化保险消费者保护。
【关键词】保险人 咨询义务 说明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我国机动车三责险改革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4AFX0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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