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之研究——以《保险法》第43条为中心
2017-04-20分类号:D922.284
【部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
【摘要】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仍生存的情况下,其关于受益人指定的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尊重,法律不应强制剥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之受益人的受益权。于受益人兼为投保人时,除非受益人于订立保险合同时便有制造保险事故之故意,否则保险人仍应赔付,不过该受益人不得领取保险金。于保单中存在多个受益人,其中一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时,应由法官根据被保险人最初指定受益人之意图、受益人指定之状况、事故发生时法定继承人之状况、受益人指定后发生的其他情况等基础事实,推定被保险人处分丧权受益人之保险金份额的意图,进而决定该保险金份额之归属。
【关键词】受益人 故意 生存 矛盾 事实推定
【基金】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保险法司法解释及实施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1CFX0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保险研究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