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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明确说明义务问题研究——基于司法判例争议的分析

2017-08-20分类号:D922.284

【作者】王家骏  
【部门】上海交通大学  
【摘要】在互联网保险交易中,保险代理人代为激活行为的性质、实际操作人身份举证责任的分配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分别关系到明确说明义务是否实际履行、说明对象的认定和效力等问题。对此,新近立法或未对这些争议做出针对性回应,或与原先的法律规范相互冲突。司法裁判也始终存在不同的观点,进而产生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互联网保险的投保方式不同于传统保险合同,不能仅以投保人是否对保险代理人的行为知晓和能否控制保险代理人的行为作为判断标准,而应以互联网保险中投保人的现实地位为基础,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来确定说明义务的实际履行,并确定互联网保险中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以实现其功能。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  保险代理人  举证责任  明确说明义务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我国机动车三责险改革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4AFX019)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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