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的北京证券交易所
2017-04-01分类号:F832.9
【部门】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
【摘要】清末与北洋政府时期的公司法19世纪晚期,近代中国虽已有股份公司的设立和股票发行,但依据的仅是"国际约章,立案合同,试办的奏咨和批准的章程",没有国家制定的法规可以遵循。1904年3月1日,清政府颁布《公司律》,规定公司欲发行股票必须呈报商部注册"方能刊发股票,违者股票作废",同时还要求"每股银数至少以五圆为限,惟可分期缴纳","股份银数必须划一,不得参差"。清末《公司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涉及证券内容的法律制度,具有开创性的历史意义。但晚清《公司律》对股票
【关键词】北京证券交易所 公司律 北洋政府时期 股票发行 证券市场 近代中国 金城银行 农商部 信交风潮 中国历史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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