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与个人征信监管
2017-06-01分类号:D922.1;F832.4
【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
【摘要】为提高个人征信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以及对在不同业务范围活动的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实施分类监管征信业应坚持的原则与共识征信业是对个人信用信息依法进行产业化共享的行业。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构成个人征信监管的核心内容。因此,在个人征信市场准入和业务活动开展中,应坚持三个原则:第三方征信的独立性
【关键词】个人征信 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用信息 信息提供者 社会信用体系 银行征信 人民银行 市场准入 保护原则 独立性原则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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