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与人身权:清代广西土司地区土地文书研究
2017-03-15分类号:F329
【部门】厦门大学人文学院人类学与民族学系
【摘要】清代之前,广西土司地区的土地、村落权属依靠历史、神话进行宣称,并且只是在土司阶层内部进行流动。进入清代,土地权属发生分化:土民掌握私造之田的土地权;膳田("膳村")的土地权仍然跟居住、耕种其上的民众没有关系,这种土地的交易意味着居住其上民众依附对象的转移。民国初年,当地民众运用订立契约、购买土地权的方式,在掌握土地权的同时建立国家层面认可的户籍与身份;役田的土地权性质介于造田、膳田之间,土民掌握"残缺的"土地权。有清一代,土民通过改变役田性质减轻劳役,逐渐掌握了役田的完整产权。清末民初,役田的劳役解除最终完成。土地权与人身权相辅相成的现象可以丰富中国契约、地权研究的总体理论。
【关键词】土地权 人身权 土地文书 土司 初始产权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1世纪以来广西中越边境地区的历史研究”(批准号:15FZS042);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中越边境地区的族群历史与国家认同”(批准号:20720151012)阶段性成果之一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经济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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