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体”还是“共有体”?
2017-06-15分类号:F321.32
【部门】江西农业大学农村土地资源利用与保护研究中心 江西省鄱阳湖流域农业资源与生态重点实验室
【摘要】研究目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进行辨析,为农村土地资源管理与土地制度改革奠定基础。研究方法:系统推论。研究结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是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共同体",与股份制组织存在本质区别。研究结论:应正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维系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共同体"。在土地制度改革中,要坚持集体所有制底线,谨防形式上的"保留";要改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法律地位无法人地位的现状;要以完善成员权为重点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身建设;要加强当前农户个体与集体理性行为研究;经济效益不应是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首要目标;要完善"生不增、死不减"政策。
【关键词】土地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共同体” 本质特征
【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7147311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6BJY112); 江西现代农业及其优势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决策支持协同创新中心项目; 江西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建设项目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土地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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