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死亡,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被收回吗
2017-04-15分类号:F321.1
【部门】北京工商大学
【摘要】问题某村村民王某一家曾分得10亩承包土地,在承包经营期内,王某丈夫去世,王某并未改嫁或离开原居地。请问王某是否有权继承丈夫的承包份额?村委会能否以王某家人口减少为由收回其家庭承包份额的一部分?解答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我国相关法律和政策都明确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随意收回、调整承包方的承包地。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家庭承包经营 经营期 承包期 双层经营体制 土地使用权 家庭成员 统分结合 农村土地承包法 承包权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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