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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研究

2017-09-15分类号:D923.2

【作者】石晨谊  
【部门】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不动产登记局  
【摘要】当前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置规定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总结涉及相关条款的规定如下:到期前一年由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予以续期的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申请续期或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宗土地不予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交还土地使用权证,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物权法》规定出让人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本文将就未申请延
【关键词】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者  登记机构  土地使用权证  地上建筑物  公共利益需要  注销登记  不动产登记  国土资源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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