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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聘用人员可以主张工伤待遇

2017-02-15分类号:D922.52;D920.5

【作者】邢瑞莱  范凯洲  
【部门】江苏省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法舟律师事务所  
【摘要】案情简介刘某于2015年9月受雇于某业主委员会从事保安工作,2016年4月6日在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后业委会向某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刘某的情形为视同工伤。业委会向人社局提交了刘某的劳动合同、参保缴费记录以及办理录用登记备案的资料等,某人社局受理后经审查并调查取证,认为业委会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是适格的工伤责任主体,遂作出了终止工伤认定的决定。现业委会和刘某家属都对此表示不能接受。
【关键词】业委会  工伤待遇  人社  参保缴费  用工主体  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合同  聘用人员  保安工作  社保经办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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