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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留置权在劳动合同中的适用

2017-05-15分类号:D922.52;D923.2

【作者】王硕  
【部门】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摘要】劳动合同在本质上属于合同,劳动债权亦属于债权。作为债权实现的保障机制,《物权法》中的留置权制度在劳动合同领域同样适用。留置权作为一种私力救济的手段,可以有效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有着独到的现实意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留置其财产的行为,是权利的行使而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劳动合同留置权的适用,应当紧扣《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避免双方利益失衡。
【关键词】留置权  劳动合同  私力救济
【基金】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劳动者自力救济的正当性边界”,项目编号:TJFX13—002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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