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2017-05-15分类号:D920.5;D922.182.3
【部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摘要】案情简介陶某系C市W区小吃店经营者,刘某系该店服务员。2014年11月1日23时,刘某在工作时摔伤。2015年10月9日,刘某向W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经审查受理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某此次所受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予以认定为工伤。刘某遂向W区人民法院提起工伤保险待遇民事诉讼,要求被告陶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95620.70元。庭审中,被告陶某表示未收到工伤认定书,经本案质证环节才知晓该
【关键词】行政行为 工伤保险待遇 事故伤害 工伤认定申请 行政相对人 行政决定 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办法 行政复议 民事裁判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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