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社部发〔2005〕12号文第4条的适用分析
2017-05-15分类号:D920.5;D922.52
【部门】贵州省息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要】案情简介贵州的赵某与人合伙开了一家建材店,从事防腐木的销售与安装,注册为宏某公司,将上门安装业务承包给了自然人A。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实行包干价,每一项作业完成后宏某公司将报酬打在A的银行卡上。2015年下半年,因安装质量不合格,导致客户不付款或扣款,宏某公司材料款回收困难,拖欠A的报酬达9万元。A无法向其带领的农民工发放工资,遂将宏某公司投诉至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立案调查取证,认为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
【关键词】劳动保障监察 劳社部 防腐木 口头协议 用工主体 劳动关系 不合格 建筑业企业资质 工伤保险 建筑活动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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