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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过错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

2017-06-15分类号:D920.5;D922.52

【作者】徐振中  
【部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摘要】案情简介2013年10月10日,原告段美成与被告众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段美成与众业公司订立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内众业公司以劳务派遣形式将段美成派往用工单位(延锋公司)处工作。2015年10月2日,众业公司收到段美成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以众业公司未依法为段美成缴纳社会保险等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庭审中,段美成与众业公司确认双方
【关键词】美成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  劳动关系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保险经办机构  保险实践  解除权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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