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应否支付培训协议约定的违约金
2017-07-15分类号:D920.5;D922.5
【部门】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力资源局
【摘要】案情简介申请人某物业管理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向被申请人胡某发出《录用通知》,该《录用通知》记载胡某"入职薪资人民币4000元/月;培训生津贴人民币1000元/月"。胡某于2015年7月14日与该物业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从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约定胡某的工作岗位为PMT(管理培训生),每月工资由基本薪酬2800元加岗位津贴1200元组成。胡某于2015年7月15日入职某物业管理公司
【关键词】岗位津贴 管理培训生 基本薪酬 劳动合同 定胡 服务期 工作岗位 身体原因 被申请人 用人单位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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