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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不能与日工资品迭

2017-07-15分类号:D920.5;D922.5

【作者】吴学文  王坤  
【部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摘要】案情简介李某与鑫悦珠宝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李某月工资组成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以及奖金。2015年10月1日,李某根据鑫悦珠宝行工作安排加班。11月,双方因"十一"加班工资发生争议。李某主张其法定节假日根据单位要求加了班,依照法律规定,"十一"当天的工资应是当日工资加上三倍的加班工资,鑫悦珠宝行认为,李某10月份工资中已经包含了10月1日的工资,主张依据《劳动法》第44条确立的标准,其只需再支付二倍工资。双方协商未果,李某
【关键词】加班工资  日工资  书面劳动合同  休息权  工作安排  用人单位  中国传统文化  正常工作期  小时工资  平均工作时间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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