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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不应局限于申请表中填写的伤害部位

2017-08-15分类号:D920.5;D922.55

【作者】景象  
【部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摘要】案情简介2015年5月4日,汪某在Z劳务公司工地外墙高空吊篮作业时摔伤。医院诊断为:脑部左侧基底节区出血;高血压病;右侧颈部皮肤擦伤。汪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Y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递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中填写的受伤害部位为"脑后右侧颈部"。Y区人社局依法受理,并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汪某颈部受到的伤害为工伤。
【关键词】右侧颈部  劳务公司  人社  皮肤擦伤  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相对人  行政行为  左侧基底节区  认定程序  行政复议申请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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