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认定
2017-09-15分类号:D920.5;D922.52
【部门】福建省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要】案情简介余某于2013年1月1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约定余某从事销售工作。2015年1月1日,余某与保险公司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10月25日起,余某未到保险公司上班。2015年11月9日,保险公司通知了余某到公司进行面谈,并制作了《人员面谈记录表》。而谈
【关键词】劳动合同 合同解除权 公司通知 合同期限 与某 劳动关系 记录表 代通知金 解除合同 失业金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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