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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认定

2017-09-15分类号:D920.5;D922.52

【作者】唐虚谷  
【部门】福建省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要】案情简介余某于2013年1月1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约定余某从事销售工作。2015年1月1日,余某与保险公司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10月25日起,余某未到保险公司上班。2015年11月9日,保险公司通知了余某到公司进行面谈,并制作了《人员面谈记录表》。而谈
【关键词】劳动合同  合同解除权  公司通知  合同期限  与某  劳动关系  记录表  代通知金  解除合同  失业金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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