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处理补缴养老保险案件中固定劳动者权益的探讨
2017-11-15分类号:D922.5
【部门】贵阳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要】于1993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二)项规定,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适用于该条例,全国各地仲裁机构先后将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补缴纳入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受理范围。比如《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纪要》(苏劳仲委[2007]6号)第1条明确,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
【关键词】养老保险 劳动者权益 劳动争议 仲裁机构 劳动仲裁 社会保险 仲裁案件 社保经办机构 疑难 保险费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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