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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续订后未用工的法律后果

2017-11-15分类号:D920.5;D922.5

【作者】魏文彬  
【部门】山东烟台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摘要】案情简介刘某2015年3月到某公司从事包装工作,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17年2月28日。2017年2月28日公司车间主任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至2018年2月28日。2017年3月1日,公司盖章发布通知一份,通知载明:"刘某系我公司员工,于2017年2月28日,合同到期,因视力不能适应现场工作,今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刘某于2017年3月1日到公司上班,公司不让其入厂工作,并向其出示
【关键词】劳动合同  合同生效  车间主任  劳动关系  视力  民事合同  现场工作  民事权利义务  合同效力  简介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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