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类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机制
2017-07-19分类号:F321.42
【部门】安徽大学中国三农问题研究中心
【摘要】社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形成了不同类型的交易,合作社治理本质上是对不同类型交易的治理。社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交易的类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机制的选择与调整具有决定作用。在外围社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个别交易中,商品契约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中居于主导地位,商品契约的风险已在交易过程中得到补偿,难以对要素契约形成反向治理效应,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不会按交易额分配盈余。在积极社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复交易中,关系治理机制的作用会被强化;在核心社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长期交易中,要素契约的治理作用会得到增强;按交易额分配盈余实质上体现了对交易过程中商品契约的剩余风险以及对积极社员和核心社员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组织与管理的补偿,而交易的关系治理机制也使按交易额分配盈余成为可能。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交易 关系治理 契约治理
【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成员异质性情境下农民专业合作社股权安排、社会资本与组织绩效研究”(编号:71573001)的资助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农村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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